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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1-000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21〕7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2021-02-18 废止日期: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常应急〔2021〕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

现将《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文件精神,全面防范化解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压紧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关键少数”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盯牢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这一关键,全面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积分管理,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管理对象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化工)、专业储存、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包括医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记分办法

1、记分标准:实行12分制,每项记分行为对应分值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逐项记分;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事项按期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复查合格,该记分在当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否则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个周期。

2、记分方式:依托常州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系统,电脑端和手机移动端实现自动记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实时查询自己分值,实现“记分可视化、扣分可溯源、整改可闭环”。

3、记分管理:成立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危化处、法规处、危化监察支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辖市(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建立记分管理工作小组,市、区两级根据监管实际提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记分意见。

四、管理措施

1、累计分数在3分以上至6分以下的,实施通报、警示、约谈等措施。

2、累计分数在0分以上至3分以下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专题教育,并列为重点监管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3、累计分数在0分及以下的,向企业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和全社会进行通报,并作为纳入常州市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生产安全“黑名单”依据之一,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资质。

4、记分管理不代替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诚信积分管理是推动企业更好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探索举措,各企业“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务必将此项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依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办法附件《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表》,梳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主动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举一反三,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排出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挂图作战,一抓到底,闭环管理。

(三)齐抓共管,长效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以此为契机,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内生动力,持续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控,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织密织紧安全生产防护网络,真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推向深处、取得实效。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表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表.doc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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