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拖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物的,自有专用车辆(拖车除外)10辆以上。
2、特种车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有一个有效的通信工具。
4、专用车应配有行车记录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应配备罐式、箱式专用车辆或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必须通过质量检查部门的检查,罐体装载后的总质量必须与专用车辆的核定装载质量一致。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外。
7、非罐式专用车辆,具有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和强腐蚀性危险物品的运输,核定载货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有安全防护、环保及与运输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拥有或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适合经营范围、规模的停车场,停车场必须位于企业注册地的市级行政区域内。
2、对数量不足20辆(含)以下的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超过20辆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3、泊位应封闭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驾驶员取得相应的汽车驾驶执照,年龄在60岁以下。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者、运输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试,取得相应的就业资格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者、运输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剧毒化学品运输或爆炸品运输类别的就业资格。
3、公司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员工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体系。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体系。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5、员工、专用车辆、泊位设备、泊位安全管理制度。
6、紧急救援计划体系。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对安全生产进行评估和奖惩。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