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对《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公示稿)进行公示。公示稿中,生态环境部接受了我协会的意见,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第3 项 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的限制要求。
8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就包括“限制类 第3 项 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
针对此事,我协会收到多家企业提出的不同意见和建议,经认真论证,我协会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对《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中限制类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的内容进行修订的建议。建议修订方案如下:方案一:将技术名称由原来的“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修改为“非阻燃型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方案二:技术名称仍沿用原来的“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但在“限制应用范围”内增加“适用于硫酸行业湿法净化工序和尾气脱硫除硫酸雾工序”;方案三:删除该项技术的限制要求。生态环境部最终采用了方案三,在公示稿中删除了“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
在此特别感谢生态环境部对协会建议的认可,同时也要感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铜陵华兴化工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等单位对此事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