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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硫酸行业政策大事记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完成,硫酸行业获重大利好

国务院责成公安部、安监总局和商务部共同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新版条例更名为《制毒物品管理条例》。在协会的建议下,新版条例将硫酸归类为第二类制毒物品,取消了现行条例中规定的“购买证”和“运输证”的管理办法。新版条例规定,买卖双方需在交易完成后30天内,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备案。

 

2.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公布,净化酸泥和硫酸废催化剂被列入其中

2016621日,环保部联合发改委和公安部发布了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81日施行。

新版《名录》新增了HW50废催化剂类危险废物,二氧化硫氧化生产硫酸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被列入其中,废物代码为261-173-50

此外,硫铁矿制酸过程中烟气净化产生的酸泥被列入HW24含砷废物,废物代码为261-139-24

 

3.禁止新建磷铵、30 万吨/年以下的磺制酸、20 万吨/年以下的矿制酸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草案将首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试行。其中30 万吨/年以下的硫磺制酸、2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被列入禁止新建项目名单。

 

4.新版硫酸雾检测方法公布实施,行业普遍难以达标

2016329日,《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正式发布,替代2009年版,并于51日开始实施。2016年版硫酸雾测定方法,不仅扩大了硫酸雾的定义,且二氧化硫也会对硫酸雾的检测值造成很大的影响。行业普遍反映应用新的测定方法,尾气酸雾排放难以达标。目前,协会已经向环保部相关司局提交了新版硫酸雾检测方法相关问题的汇报材料,待相关司局批示。

 

5.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工作有序开展

201648日,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公告,其中《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由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组织制定。为更好的制定该体系,协会邀请行业内知名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和工程公司共同作为编制单位,分四次实地调研了20余家硫酸生产企业,足迹遍布滇、黔、苏、浙、赣、皖、鲁、鄂等地主要的硫酸生产企业。该体系预计将于2017年完成并发布,将更加科学的对硫酸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予以量化的评价,评价将与行业准入、生产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发放等行政管理办法挂钩。

 

6.国内碳贸易市场即将建立

国家发改委气候司计划于2017年内正式建立国内统一的碳贸易市场。国内碳贸易将采取基准值法,即每个行业设定一个碳排放的基准值,该行业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基准值就需要购买碳排放量,低于基准值就可以出售其多余的碳排放量。

2016年下半年,协会开始着手制定硫酸行业的碳排放基准值,按照发改委的要求,基准值需趋于严苛,使碳贸易市场总体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以便提高碳贸易价格,促进企业加大碳减排力度。

关于硫酸行业碳排放基准值的制定,协会还将进一步开展调研及论证,也诚邀行业相关企业共同参与。

 

7.《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发布

12 2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 2018 1 1 日起施行。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征税对象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 类应税污染物。 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 1.2 -12 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 1.4 -14 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 5 -1000 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 350 -11200 元。

对于硫酸企业:

二氧化硫环境保护税额=二氧化硫排放量(Kg/0.95*税率

硫酸雾环境保护税额=硫酸雾排放量(Kg/0.6*税率 


时间:2017-01-2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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