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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8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高污染燃料目录》(见附件),现予发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73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328日印发

 

时间:2017-04-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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