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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化工园区认定12条标准


1015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化工园区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12项必要条件,园区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

《办法》确定,化工园区的认定应同时满足12个条件,包括: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等。我省还对化工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在100分的总分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各占25分,规划布局和公用基础设施各占20分,经济发展包括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占10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规定标准以上。

山东省确定,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对园区的考核,原则上每三年对园区考核一次。

时间:2017-10-1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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