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中国环联发布了五份最新发展报告:生活垃圾分类2017年度发展报告、生活垃圾处理行业2017年度发展报告、危废处理行业2017年度发展报告、土壤修复行业2017年度发展报告和建筑垃圾处理行业2017年度发展报告。近期,固废观察将摘录这几份报告中,非常具有价值的一些数据和观点,推出一系列固废行业特辑,与大家一起做一次行业回顾与展望。
随着危废相关禁令和政策密集出炉,危废治理市场热度逐渐提升。我国政府对危废处置行业高度重视,迄今已形成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核心,覆盖从危废鉴别、转移、处置到资质、监管的危废治理法规体系。
至2017年,危险废物治理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体系形成的最大标志之一是危废监管力度加大。2017年5月,环保部发布《“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以省(区、市)为主组织考核,国家对全国的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在落实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危废监管。
另一方面危废违法犯罪惩处趋严。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新环保法》的实施也大幅提升了危废非法经营的违法成本,“针对据不停止的排污行为,当事人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将按日计价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上不封顶”。
危险废物经营监管机制
在危险废物经营监管机制里,我国目前主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2004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2013年底,国务院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应修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该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办法》中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申报登记制度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这三种制度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危险废物的转移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建立了危废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台账制度等一系列经营监管机制。
附录
危废相关政策体系形成时间顺序表
时间 |
事件 |
1989年 |
我国参与签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出台《环境保护法》 |
1995年 |
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首次从法律层面涉及危废管理 |
1998年 |
发布第一版《国家危废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
1999年 |
发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2001年 |
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开始披露危废集中处置情况 |
2002年 |
发布《污染物控制标准》,确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贮存、填埋等污染控制标准 |
2003年 |
出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2004年 |
出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2005年 |
发布《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
2008年 |
发布第二版《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将危废分为49大类400种 |
2012年 |
发布《“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
2013年 |
发布《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14种环境污染罪行 |
2014年 |
发布新版《环境保护法》, 违法排污者受按日连续计罚,大大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 |
2016年 |
发布第三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调整为46大类479种,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
2016年 |
发布新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6年 |
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需缴纳环境保护税1000元/吨 |
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要政策法规
类别 |
政策法规名称 |
文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
生 活 垃 圾 及 污 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641号 |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环办[2010]157号 |
|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发[20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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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
国办发[2010]36号 |
|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
发改环资[2016]2851号 |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建城[2009]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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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
建村[2015]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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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废 物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408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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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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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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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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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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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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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
环发[2001]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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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卫医发[2003]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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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3]1874号 |
|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
环发[2004]16号 |
|
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
发改环资[2005]2113号 |
|
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的通知 |
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 |
|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
环办[2013]50号 |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
环办[2015]99号 |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7年第48号 |
|
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 |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 |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8号 |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品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节[2011]73号 |
|
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 |
发改环资[2014]884号 |
|
固 体 废 物 进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环保部令第12号 |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70号 |
|
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 |
环办[2011]141号 |
|
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 |
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39号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
环发[2015]47号 |
|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2006年第33号 |
|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
发改环资[2013]930号 |
|
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 |
发改环资[2014]884号 |
|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年第81号 |
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要标准规范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生活垃圾焚烧厂标识标志标准 |
CJJ/T270-2017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
CJ/T510-2017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
GB51220-2017 |
压缩式垃圾车 |
CJ/T127-2016 |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 |
JG/T505-2016 |
垃圾专用集装箱 |
CJ/T496-2016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
CJJ/T213-2016 |
生活垃圾产生量及预测方法 |
CJ/T106-2016 |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
CJJ/T47-2016 |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 |
CJJ231-2015 |
埋地式垃圾收集装置 |
CJ/T483-2015 |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 |
GB50634-2010 (2015修改)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
CJJ/T212-2015 |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
CJJ86-2014 |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
CJJ52-2014 |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
GB34330-2017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18485-2014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
HJ662-2013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GB30485-2013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
HJ2035-2013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
HJ561-2010 |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
GB16889-2018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
GB5085.7-2007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
GB5085.6-2007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
GB5085.5-2007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
GB5085.4-2007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
GB5085.3-2007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
GB5085.2-2007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
GB5085.1-2007 |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
HJ/T 298-2007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7-20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9-2001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8-2001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18484-2001 |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
GB8172-87 |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
GB4284-84 |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
GB8173-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