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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及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暨尾矿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江西省2018年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总体部署,结合《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坚决打击一批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以及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一批防范冒顶片帮等7类措施不到位企业责任,及时消除一批地下矿山水害、大型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下游情况复杂的排土场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隐患,切实查处一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复工复产前验收程序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建设和开采行为(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环保、林业、煤监)。各级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严厉打击以下8类非法违法开采等行为:

1.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

2.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

3.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

4.因开采、勘探等破坏生态环境等。

5.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非法使用林地等。

6.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7.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以及将煤矿企业改头换面为非煤矿山企业逃避煤矿整顿关闭的矿山。

8.采掘运等工程项目非法外包、转包等。

(二)整治地下矿山水害(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安监、水利)。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尤其是三下开采、上游有水利设施等存在水害地下矿山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企业治理隐患,严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关,严防发生淹井、透水事故,重点整治以下6种情形:

1.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的。

2.上游新建水利设施对井下生产系统造成安全影响的。

3.矿山上游河道改道、河床抬高等可能会引发淹井事故的。

4.在开采设计划定的禁采保护区域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5.井下废弃老窿存在有透水危害的。

6.涌入井下的地表水未采取截流措施的。

(三)整治大型采空区(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安监、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大型采空区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及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切实强化监管,督促企业认真开展治理,及时消除大型采空区引发大面冒顶、片帮、地表塌陷、山体滑坡等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点任务为:

1.督促大型采空区企业按照选用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及时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事故隐患。

2.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和省安委会办公室下达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的规定,在2018年底前完成对2017年度中央下达资金治理的大余县日荣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青石钨矿、江西西华山钨业有限公司西华山钨矿、于都予捷矿业有限公司安前滩钨矿、江西荡坪钨业有限公司宝山矿区采空区等4个工程项目治理工作任务。 

(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安监、发改、财政、环保)。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及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有主及无主尾矿库涉及安全、环保等方面问题的治理工作力度,及时消除隐患。在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对新的头顶库建设项目和头顶库加高扩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审批。整治重点任务为:

1.2018年底前完成3座危库(注:安全隐患已消除,九江市铜岭冶金总厂尾矿库、修水县土龙山金矿尾矿库和德安锑锌矿老尾矿库)、2座险库(乐平市景发矿业有限公司乐华锰矿尾矿库和修水县地原矿业有限公司岭下湾金矿尾矿库)及6座病库(吉水县黎洞坑铁矿尾矿库、江西西部资源锂业有限公司(原泰昱锂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安远县园岭矿业有限公司岭寨钼矿一工区尾矿库和二工区尾矿库、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铅山县富达矿业有限公司天柱山有色金属选矿厂3号库)等11座尾矿库履行治理验收销号程序及治理工作任务。

2.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下达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的规定,完成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分宜县马坡岭尾矿库、大余龙威钨业有限公司牛岭尾矿库、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樟斗尾矿库、江西铜业集团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中国黄金集团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阳山尾矿库、浮梁县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舟金矿尾矿库等6个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治理工作任务。 

3.督促66座头顶库企业按照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完善一库一策治理方案,建立在线远程预警监测系统,并实施治理。

(五)整治下游情况复杂的排土场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安监、环保、国土)。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下游情况复杂的排土场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涉及安全、环保、地质灾害等方面问题治理工作力度,及时消除隐患。重点整治以下6种情形:

1.属于危险、病级的排土场未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

2.未按设计进行排土作业,未开展排土场、边坡安全检查。

3.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4.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5.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排土场、边坡稳定性进行评估。

6.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六)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责任部门:安监)。督促生产的矿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两批28项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目录淘汰更新。

(七)防范冒顶片帮等7类措施(责任部门:安监)。严格按照规程及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部署要求,重点整治以下7类事故防范:

1.严防冒顶片帮事故:(1)井下巷道或者采场需要支护的,未根据顶板不同岩性严格按设计要求采取打锚杆、挂网喷浆等支护措施;(2)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3)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地下矿山未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4)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留设矿房、矿柱。

2.严防尾矿库溃坝事故:(1)未确保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合规;(2)未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进行日常运行管理;(3)未加强汛期检查维护工作;(4)未建立完善预警监测设施(系统)。    

3.严防中毒窒息事故:(1)地下矿山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2)井下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未安装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局扇未连续运转;(3)未对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未对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4)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盲目施救。

4.严防火灾事故:(1)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和木支护;(2)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人员未安全培训到位;(3)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未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未严格检查清理。

5.严防透水事故:(1)水害严重的矿山未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2)地下开采受水威胁的,未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3)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未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4)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设施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6.严防坠罐跑车事故:(1)提升运输设备设施未选用具有相关资质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防坠、过卷等安全设施不齐全有效;(2)井口及各提升中段的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未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联锁,安全门的打开与罐笼的位置未实现闭锁,提升信号未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3)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4)未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5)提升罐笼乘载人数每次超过9人的,未切实制定专项措施及指定专人负责。

7.严防边坡坍塌事故:(1)露天矿山未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未严格按设计要求留设清扫平台和安全平台,并确保道路上山;(2)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3)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未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八)整治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安监、国土、公安)。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严把复产复工安全条件关,严防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等行为。重点整治以下3种情形:

1.未严格按照停产停建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复产复工工作程序。

2.出具与现状不符的《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

3.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过期仍然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

三、工作步骤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20182月至12月,

3个阶段推进,完成每个阶段后可转段。

(一)动员排查阶段(20182月至3月)

1.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是有效减少一般事故、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非煤矿山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重点内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于2月底以前进行专题动员部署,督促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且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

2.深入宣传发动。在当地主流媒体以及各职能部门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工作要求,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全面查找、辨识评估风险和隐患。督促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通过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对照方案确定的8项重点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工作方案,突出“7事故防范,突出重点项目、区域安全检查,突出重点设施、设备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对查找出的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科学评定每一个岗位、每一件设备设施、每一个区域的风险等级,并建立风险和隐患台账。对涉及安全、环保问题等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所在地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

4.严格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在全面建立风险和隐患清单、建立台账的基础上,企业必须落实风险和隐患管控措施和责任人,使之时刻处于受控状态,切实做到一图、一牌、三清单。即:绘制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根据四色图对安全风险制作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

5.全面纳入动态管理。督促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安全风险数据库,将所有排查出来的隐患录入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动态管理,实行闭环管理。

对在扫雷行动中执行不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不予通过安标化考评定级,一律不予以通过安全许可。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4月至9月)

1.全面隐患清零。企业对自查和监管部门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照整改清单,立行立改、真改快改;同时,聚焦重点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要对照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严格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到精准发力,使隐患整改到位,隐患全面清零。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负责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实施分类治理,对整改无望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在隐患清零过程中,该停的果断停、该关的坚决关,绝不含糊,绝不手软,使排查出的隐患真正清零到位。

2.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对照整治的重点内容和检查标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深入非煤矿山企业对表检查,对发现的每一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并纳入诚信管理,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记入诚信档案。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从5月开始,组织对全省非煤矿山开展深化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同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查暗访。

3.严格落实五个一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隐患清零行动期间,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4.严格实行约谈问责。对非煤矿山深化专项整治8项内容工作不力,尤其是对打非治违不力、大型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治理进展缓慢的地区,以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层面将组织重点督查约谈,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9月至12月)

1.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各级政府要对扫雷行动和清零行动进行全面认真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逐一复查,严防擅自组织生产。对实施挂牌督办的隐患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然没有整改到位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开展深化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对在开展深化专项整治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下一步做好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工作的对策措施。同时,督促辖区各非煤矿山企业在认真总结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安全管理各项制定进行进一步梳理和评估,着力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3.着力树立一批典型示范。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将在全省选择培育20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0家本质安全机械化、20家防范管控智能化示范企业,并在全省全面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制定的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层层发动,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定期研究专项整治行动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切实强化配合协调。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信息传输,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三)切实强化监督执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主体责任,按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等事件。

(四)切实强化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责任,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1712号)要求,督促发改部门适时安排尾矿库(头顶库)、大型采空区等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计划并推动实施,督促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尾矿库(头顶库)、大型采空区等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五)切实强化信息报送。各级政府要及时掌握、调度辖区内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从20183月开始到专项整治结束,各市、县安委会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要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次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在2019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时间:2018-03-1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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