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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危废跨省转移 未经同意不得转入!!


日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意见稿提出,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征求意见制度。省内企业拟将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的,移出者须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转移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省生态环境厅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征求接受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接受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主管部门同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转移计划后,移出者方可实施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出。省外企业拟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的,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接受者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移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2-主管部门;未经同意的,不得转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相关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

为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325日前书面反馈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龚飞

电话:0971-8203910(兼传真)

邮箱:qhhjtrc@163.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93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青海素有三江之源中华水塔之美誉,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征求意见制度。省内企业拟将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的,移出者须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转移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省生态环境厅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征求接受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接受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主管部门同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转移计划后,移出者方可实施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出。省外企业拟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的,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接受者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移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2-主管部门;未经同意的,不得转入。

二、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办理工作程序。为优化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业务办理程序,移出者(省内产废企业)仅需在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从系统中导出打印3份后,随转移申请红头文件、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运输协议原件各1份提交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办理。

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转移联单制度。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转移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在青海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应严格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危险废物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各项要求,严防转移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防范环境风险。

四、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8277号)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运输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运输经营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及押运人员和危险废物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要求,运输车辆必须为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的厢式货车。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必须制定运输作业计划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3-项风险防控措施。严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五、为防范危险废物长途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除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申请跨省转出危险废物外,对省内现阶段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富足的特定类别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催化剂等,原则上实行省内就近处理,不批准转移出省申请。

六、省外企业拟将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经营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接受者或拟转入的危险废物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同意转入:

(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文件明确危险废物来源于省内的;

(二)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或超出其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

(三)申请材料表述含糊不清或弄虚作假的;

(四)处于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的;

(五)因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不到位,一年内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危险废物暂存库已超过60%库容或危险废物贮存已超过1年的;

(七)年度内接受的省外危险废物已超过其核准经营规模60%的;

(八)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危险废物中的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偏高且不能被综合利用的;

(十)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或成分、危害特性不明的;

(十一)拟转入危险废物为液态类或剧毒类的。七、拟转入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或在其运输、暂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映的,如农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等类别危险废物,对跨省转入予以严格限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环境监管,发现在转移及利用、处置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转移,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重要意义

十二五以来,我省进一步完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也得到逐步提升。全省目前共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5家(不含各医废处置中心),核准经营类别涵盖了49大类危险废物,核准经营总规模超过190万吨/年。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立足省内、服务省内产废企业需求的基础上,也在适当接受邻近省份转入的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处置。

2017“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长江环境案发生后,湖南、江苏、安徽、河南、河北、宁夏等省(区)相继采取措施,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禁止或严格限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严格控制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也有相同规定。原宁夏自治区环保厅于2017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存在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等情形的危险废物也明确严禁转入。今年以来,内地及沿海省(区)拟将危险废物转入我省处理-2-处置转移计划明显增多,部分类别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利用或处置环节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因此,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对不符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活动,采取严格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措施十分必要。青海素有三江之源中华水塔之美誉,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2017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调研期间强调,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作出了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要坚持以生态保护优先,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之路。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就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才能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制订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为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对省内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研,了解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污染案例及相关省(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建设和禁止或严格限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的具体做法等情况,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3-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其中有关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具体要求进行了认真核对。我省尚未出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我省禁止或严格限制部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活动提供相应政策文件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进一步强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有关工作制度,并优化简化危险废物转移出省办理程序;进一步强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者落实环境风险防控责任以及部门联合监管的要求;对限制转移出省和严格禁止及严格限制跨省转入我省危险废物相关情况作了规定。

文章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时间:2019-03-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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