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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入园相关文件汇总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三、《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环办[2011]115号)

“四、工作要求 (四)加强园区管理,严格环境准入。要将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作为涉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限制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要积极推进化工产业园区化、专业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集中。自2011915日起,各级环保部门要暂停受理在工业园区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12]77号)

“(四)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涉及港区、资源开采区和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五、《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2]98号)

“四、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监管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9号)

“(三)合理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根据搬迁企业的产业类型、发展方向等条件,引导企业向具备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搬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冶金、化工、造纸、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号)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八、《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6]31号)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九、《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

(环办[2015]112号)

其中的附件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城市建成区的新建、扩建项目。”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邻避”问题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规函[2016]447号)

“各地要科学编制产业规划,按照集群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原则,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环保投入、保证安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新建、搬迁重化工业要严格限定在合规工业园区。支持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鼓励存在“邻避”风险的老旧企业采取相应的退出措施。要切实维护城镇和产业布局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得擅自违背、随意变更规划。”

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7号)

“产业布局趋于合理。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或转产关闭工作。新建炼化项目全部进入石化基地,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化工园区。”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8号)

17.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十三、地方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浙环发[2016]12)

时间:2019-07-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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