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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1125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1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公告提出,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公告还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0-12-0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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