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2018年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现就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2018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化工项目联审联批机制,把好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建化工项目增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化工企业,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内容
根据《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整治全省涉及到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区)及重大风险功能区。
(一)建立健全化工项目联审联批机制,严格把好项目立项、选址、安全、环保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建化工项目增速。
建立健全化工项目联审联批机制,对生产剧毒化学品、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把项目准入,严格控制新建化工项目增速。(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安监局、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时开展园区整体性风险定量评估评价,提高园区整体安全水平。
重点检查:(1)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未开展整体性风险评估评价,未优化园区内企业布局,未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未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园区安全风险综合对策措施;行业监管部门对不在化工园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做风险评估评价的;(2)园区管理机构未结合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管理等各方面需求,全面掌握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3)化工园区(集中区)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或距离人口密集区较近的。(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辨识、制定管控措施,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重点检查:(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涉及的行业未确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范围,未对城区的重大危险源重点排查,未确定风险、有害因素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对风险进行定性定量评估评价定级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未向企业员工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的;(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的,未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登记注册实行自查自报自改、正常开展隐患排查的。(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正常使用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
重点检查:(1)未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的;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及擅自停用的;(2)重大危险源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以及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系统的;(3)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危险工艺操作人员学历未达到高中及以上学历要求。(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规范动火作业、受限空间等八大特殊作业,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重点检查:(1)特殊作业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未经过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分析,取样与动火间隔超时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的;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氧含量分析,未进行有毒可燃气体分析的;检维修作业未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未确认设备的工艺处理满足检维修要求;盲板抽堵作业未确认系统温度和压力;高处作业未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和登高器具设备,未正确系用安全带;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和动土作业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标识牌;(2)未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有关资质,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3)未建立变更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供应商、承包商、人员等的变更过程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化工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合法生产经营。
重点检查:(1)化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重大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工艺设备设施落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试生产企业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或试生产无安全保障的,竣工验收后安全隐患未限期整改到位的,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2)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安全许可、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步骤
从2018年2月至12月,分3个阶段推进,完成每个阶段工作后可转段。
(一)动员排查阶段。(2018年2月至3月)
1.细化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细化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到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并尽快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深入宣传发动。各地在主流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工作要求,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12350”举报电话或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受理群众来电、来信。
3.全面查找风险和隐患。通过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登记造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并上线运行、一次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标梳理并补充完善、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次彻底的反“三违”集中行动),全面、准确、深入查找出在责任落实、管理制度、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4.全面梳理建立档案。对查找出的风险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明确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风险类型,实行分类分级,严格措施,实行有效管控;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按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实行闭环管理。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建立档案,使之时刻处于受控状态。
5.全面纳入线上管理。所有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注册的企业(未上线企业要立即注册上线),在全面建立风险和隐患清单基础上,将所排查的隐患在系统中登记,纳入动态管理。同时,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4月至9月)
1.全面隐患清零。企业对自查和监管部门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照整改清单,立行立改、真改快改;同时,聚焦重点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要对照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严格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到精准发力,使隐患整改到位,隐患全面清零。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负责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实施分类治理,对整改无望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在隐患清零过程中,该停的果断停、该关的坚决关,绝不含糊,绝不手软,使排查出的隐患真正清零到位。
2.严格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各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对各系统、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全覆盖的辨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做到“一图、一牌、三清单”,即:绘制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根据四色图对安全风险制作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
3、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深入危险化学品进行对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执法,重大隐患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等执法措施。
4、严格开展联合惩戒。对未开展自查自纠、“五个一”活动、未上线管理、未完成“一图、一牌、三清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将其纳入诚信管理,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记入诚信档案。
5.严格实行约谈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严格依法处罚、追究责任的同时,各地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重点督查约谈,督促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9月至12月)
1.认真开展“回头看”。对“扫雷”行动和“清零”行动进行全面认真“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复查,严防违规组织生产。
2.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各企业在认真总结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进一步梳理和评估,着力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对本辖区内企业在开展专项整治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下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
3.树立标杆作出示范。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在全省培育2个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别是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作为201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要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督查等形式,沟通情况、促进工作,共同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与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打非治违”、安全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切实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落实执法措施
敢于动真碰硬、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或证照不全组织生产、未批先建等严重违法生产行为要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通过严格检查、集中排查、严厉整治,做到“五个一批”到位,即: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隐患,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
(四)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
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并按规定兑现奖励。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惩戒力度,各地在专项整治期间至少集中曝光2批(次)危险化学品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名单,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
切实做好专项整治的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从2018年3月开始到专项整治结束,在每月5日前,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2019年1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