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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探索危废“点对点”定向利用


近来,四川、重庆、湖南、吉林、河南、安徽等多个省份相继发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方案,细化了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申请条件,规范了豁免管理工作程序。各地均提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是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资源化利用途径、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有益探索。

16省份已先行开启探索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危废非法转移倾倒案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和利用处置能力仍存在突出短板。同时,危险废物产生源除了较大型的工业企业,更多的是点多、面广、产废量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由于量小、种类杂、地域分布广、收集成本高,小微企业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如何收集成为危险废物收集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加之,由于层层审批,导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周期长、转移难,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又带来环境风险隐患。

为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2019年,生态环境部首次提出“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完善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和以“白名单”方式简化低风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截至今年6月,全国已有至少16个省(市、区)正在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

既往环境管理影响豁免申请

根据各省相关规定,参与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单位可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少省份对申请单位既往的环境管理情况提出明确要求。

重庆要求参与单位近3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安徽要求参与单位近2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信用不良企业;四川要求参与单位近3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环境信用评价未评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

此外,在各地的工作方案中,有这样的豁免条件规定:危险废物应产生源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过程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的产品保持一致,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的环境治理效果与原治理效果保持一致;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为可控。

参与单位要严格管理台账

为保障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省还对参与单位的工作运行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管理好相关档案资料成为重点。

重庆要求,参与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由专人管理至少5年。同时,台账中的档案记录、凭证等要纳入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包括危险废物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入场分析记录,利用危险废物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及环境监测报告,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合同及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等。

四川要求,参与单位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台账和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管理,并将档案记录、凭证等纳入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

吉林要求,参与单位严格按照双方共同编制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台账记录、经营情况报告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由专人管理至少10年。

时间:2022-09-26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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